私家车拉快车 出事故保险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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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车拉快车 出事故保险不赔

  营运性质改变致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显著增加 需提前告知保险公司

  王先生开着私家车拉“滴滴”快车,在没有载客的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花了4万余元修车。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上了1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却一分不赔。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西城法院一审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西城法院召开通报会,专门对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纠纷进行分析解读。车主们开着私家车去拉网约车,也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当心出了交通事故得不到保险理赔。

 

  ■车主起诉

  上了100万三者险 出事故一分没获赔

  王先生是一家宠物店的小老板,平时也开着自家的车去送货,收入不高,所以就顺路拉滴滴快车挣点外快。

  去年8月21日凌晨,王先生驾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全责。此后,他支付了两辆车的修理费共4万余元。

  当月,他刚投保了新一年度的保险,保险上得还不低:车损险7.7万元,商业三者险更高达百万。他认为,保险公司会为修车费买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项下理赔了2000元,商业险一分没赔。理由是王先生开“滴滴”,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王先生随即提起诉讼,他一口咬定自己发生事故时根本没有载客,未处于营运状态,没有改变用车性质,并要求法院调取事发时附近的监控录像来证明。

  此外,他还表示,在投保时自己已经和保险业务员沟通过开滴滴的问题,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出明确提示,拒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

  运营记录显示夜间拉活 车辆危险度显著增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滴滴公司调取了王先生车辆的运营记录,发现王先生在去年8月20日至21日期间,一共承接了8笔快车业务订单。而此前一周,他承接了20余笔业务订单,运营时间段多集中在晚上9点以后至凌晨时分,且事故发生时距离王先生最后一笔订单完成时间仅十余分钟。

  法院分析认为,王先生经常性从事滴滴快车业务,而且,他拉“快车”的时间段多集中在夜间以及凌晨。由此可以看出,王先生的车辆相较于普通的家庭自用轿车,在使用频次、时间段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已构成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涉案事故距离王先生最后一笔滴滴订单完成时间仅十余分钟,且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前几天,频繁在凌晨、深夜从事快车业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这会导致王先生在精力消耗、疲劳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从而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

  而王先生在投保时确实与保险业务人员就拉“滴滴”一事有过交流,但王先生当时的原话是:“就是属于说没事就拉个顺风车拉着玩什么的,不是说专职拉,不是专职拉。”法院认定,这一陈述与王先生的车辆实际使用情况不符,不能证明他已对保险公司履行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从车辆使用时间和订单数量两个角度,认为王先生从事网约车业务会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开私家车干快车专车 属于营运性质改变

  听到判决结果,王先生很不服气,依然在跟法官申辩:“我当时根本不是营运状态,怎么就改变用车性质了?”

  王先生的不解其实也反映了很多私家车主对网约车投保理赔问题的误解。不少车主认为,网约车又不是出租车,不算营运车辆。或者说,只要出事故时没有载客,就不是营运状态。

  对此,主审此案的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周韬法官解释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所以,如果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车主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了快车、专车业务,就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营运状态,并不会改变这一认定。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这是因为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更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